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騏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騏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騏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編號2至18所示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上述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本件係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程序上並無不合;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幫助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3年上半年某日起至105年4│105年11月或12月間某日│105年4月5日後某日起至105年│││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1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0446號│偵字第2824號│偵字第3109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2號│106年度訴字第8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1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2號│106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8月14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備註│(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未遂│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14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犯罪日期│105年12月14日│105年10月18日、105年11月23│105年9月6日、105年10月11日││││日、105年12月8日(4次)、│、105年10月12日、105年11月││││10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12│1日、105年11月7日、105年11││││日、105年12月21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2日、106││││月27日(2次)、105年12月30│年1月6日││││日、106年1月6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513、4514、12934、│偵字第4513、4514、12934、│偵字第4513、4514、12934、│││16036號│16036號│1603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備註│(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1月9│105年9月5日、105年10月18日│105年10月17日│││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513、4514、12934、│偵字第4513、4514、12934、│偵字第4513、4514、12934、│││16036號│16036號│1603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107年4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備註│(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10│11│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加重詐欺│加重詐欺│││(非法製造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1年(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臺幣25萬元│││├────────┼─────────────┼─────────────┼─────────────┤│犯罪日期│105年11月上旬某日│105年12月13日、105年12月24│105年12月13日、105年12月││││日(2次)│22日至105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513、4514、12934、│偵字第31843號│偵字第31843號│││1603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8年度訴字第709號│108年度訴字第709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6日│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108年度訴字第709號│108年度訴字第709號││││106年度訴字第209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9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備註│(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7│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日(4次)、105年12月18日(│16日、105年12月17日│105年12月20日│││2次)、105年12月28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280號、臺灣臺中地方│偵字第4280號、臺灣臺中地方│偵字第5759、13275號│││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843號│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843號││├───┬────┼─────────────┼─────────────┼─────────────┤││法院│臺灣高等方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方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17、71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17、718號│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法院│臺灣高等方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方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17、71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17、718號│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109年8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備註│(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執字第16276號(編號15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6│17│18│├────────┼─────────────┼─────────────┼─────────────┤││││││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2月至同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759、13275號│偵字第5759、13275號│偵字第1424、1471、1506、│││││2359、2425、269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4月28日│109年04月28日│108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107年度訴字第161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800號││判決││││││├────┼─────────────┼─────────────┼─────────────┤││判決│109年08月07日│109年08月07日│109年11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27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備註│(編號15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執字第2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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