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370號聲請人周受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安祥周子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拒絕證書」到院供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2項辦理)。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依台端所附之本票觀之,其相對人周子沛僅為連帶保證人而非發票人,該部分之聲請,請具狀撤回。)
三、相對人周安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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