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楊叔容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叔容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叔容已將戶籍遷入里港戶政事務所高樹辦公室,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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