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相對人 葉范華 債務人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鉑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安鉑公司向伊採購電子產品數批,貨款共計美金104,973.6元,伊已依約交付產品,而債務人安鉑公司僅支付美金4,000元,尚積欠美金100973.6元,換算為新臺幣約3,244,781元,屢經催討,迄今仍未依約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訂單、發票、送貨單、中和郵局
683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及債務人則以:聲請人實際交付之商品數量及品質有無瑕疵,未經嚴格調查程序,無從正確結算,且債務人多次相聲請人反應產品之問題,迄今未獲改善,是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尚未確定,應駁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可參。本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形式上既已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確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則自應准許其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償之聲請。至於債務人及相對人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則應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救濟,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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