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朱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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