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強盜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杭起鶴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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