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泓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泓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泓愷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5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因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等案件,於假釋期間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兩罪)、1年4月(兩罪)、1年7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又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2年6月),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