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暫先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伍元(0000000/6=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