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 黃滄銘
黃麗寬 黃憲達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被告 黃麗珍
黃顯貿 黃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