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1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良慶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良慶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如一0二年度嘉簡字第一六三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引誘與暗示乃不同之行為態樣,二者雖不具有絕對涵攝與包含關係,然犯罪情節之程度,以引誘為重,查被告刊登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刊載字句」欄所示文字,搭配附表「照片女子」欄所示照片,已結合成對外供他人接收之訊息,而此等訊息,雖得同時評價具有引誘、暗示之性質,然此二行為態樣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論以情節較重之「引誘」即足。次按「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23號意旨參照)。被告就刊登上開訊息,並未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得瀏覽訊息之對象仍為不特定人,非僅限於
18歲以上之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刊登上開訊息,顯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係小康,竟無視網路影響範圍廣泛,僅因供己樂趣之犯罪動機,透過網路刊登上述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有害及未滿18歲人之危險,顯欠缺法治觀念及正確之價值觀,兼衡其上網刊登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次數、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次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認犯行,表達悔悟之意,堪認其經此偵審與科刑教訓,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參酌檢察官之意見,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至被告使用以刊登上開訊息之電腦設備,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雖未予扣案,然被告業於偵查中供稱該電腦設備置放在其住所地,既尚未滅失,且可為特定,又係被告所有之物,本院應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刑事訴訟法第451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復為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亦依上揭規定向檢察官表明願受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之科刑範圍,並為檢察官所同意(見偵卷第58頁),檢察官就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即以上開科刑範圍為基礎,向本院為具體求刑及緩刑宣告之請求,本院亦依當事人就科刑範圍之合意而為本案判決,從而,被告及檢察官依法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102年度嘉簡字第1638號附表┌───┬──────────────┬─────────┐│所有人│物品│所在處│├───┼──────────────┼─────────┤│蔡良慶│使用以刊登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嘉義縣東石鄉三家村│││處刑書附表所示照片、字句之電│三塊厝60號│││腦設備壹組││└───┴──────────────┴─────────┘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994號被告蔡良慶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蔡良慶前在蕃薯藤「我是 薇薇 」網站,申請帳號jenny12318號
部落格網頁使用,詎其明知該部落格係不特定人可得瀏覽之網頁,竟基於散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嘉義縣大林鎮上林里聚賢莊學生宿舍,以網路連結該部落格網頁,刊登附表所示之女子照片,並在該等照片旁,接續刊載附表所示之字句,足以引誘、暗示使人為性交易。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蔡良慶自白上列全部犯罪事實,核與證人王○○、 陳令怡 等2
人結證所述情節相符,且有上開我是薇薇網站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其犯嫌已足認定。
所犯法條:㈠被告蔡良慶所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第29條之散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嫌;㈡被告先後多次散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犯行,均係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㈢被告所使用之電腦設備,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事實,業據被告自承不諱,雖未扣押,但未證明已滅失,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5
項之罪嫌。惟報告機關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僅以被告刊登上開資料為唯一論據,然被告辯稱:伊只是基於好玩、惡搞、無聊的想法,隨便刊登並鍵入上開資料,並非經營色情網站等語,而本件除查獲上開被告刊登之資料外,並未查獲被告有何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或媒介、收受、藏匿被害人等相關犯行之具體事證,尚難僅憑被告刊登上開資料乙節,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有刑法第55條所定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具體求刑:被告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本案非重罪,經被
告之同意(偵卷第58頁問題60.),故建請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緩刑2年。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檢察官詹喬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夢祥附錄所犯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罰則)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照片女子│刊載字句│備註│├──┼────┼──────┼────────┼────┤│01│101年5月│被告取名「小│口交.乳交都ok會│警卷第53│││10日左右│彾」之年籍不│給你有不一樣的一│至54頁││││詳女子│天1h1500││├──┼────┼──────┼────────┼────┤│02│101年5月│被告取名「櫻│所有方式都可以呦│警卷第54│││10日│櫻」之年籍不│被學長弄過發現好│頁至57頁││││女子│愛喔1h2O00││├──┼────┼──────┼────────┼────┤│03│101年5月│被告取名「小│我很幼齒喔口交乳│警卷第57│││10日│喜」之年籍不│交我很強喔^^lh25│頁至59頁││││詳女子│00││├──┼────┼──────┼────────┼────┤│04│101年5月│被告取名「小│我很溫柔喔.我是│警卷第59│││10日│詩」之年籍不│體操選手^^可以做│頁至60頁││││詳女子│很多高難度的遊戲││││││喔1h3000││├──┼────┼──────┼────────┼────┤│05│101年5月│被告取名「小│前禿後翹的身形你│警卷第60│││10日│君」之年籍不│最愛八約約1h3000│頁至61頁││││詳女子│││├──┼────┼──────┼────────┼────┤│06│101年5月│被告取名「小│常常口交乳交身體│警卷第61│││10日│樂」之年籍不│隨你玩lhl500│頁至62頁││││詳女子│││├──┼────┼──────┼────────┼────┤│07│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要疼愛我喔lhl000│警卷第64│││後某日│佯:果凍」之││頁至65頁││││告訴人王○○│││├──┼────┼──────┼────────┼────┤│08│101年4月│被告取名「紅│我事(即是) 靜宜 │警卷第65│││後某日│牌一: 小婷 」│社工大一請多指教│頁至66頁││││之年籍不詳女│2h3000│││││子│││├──┼────┼──────┼────────┼────┤│09│101年5月│被告取名「紅│ 南華 三年級.哥哥│警卷第69│││10日│牌九:南華小│們多愛護我喔我事│頁至71頁││││樂」之年籍不│(即是)2h3000│││││詳女子│││├──┼────┼──────┼────────┼────┤│10│101年5月│被告取名「紅│雲科 小咩 哥哥們要│警卷第71│││10日│牌二雲科小咩│多照顧喔我最愛口│頁至73頁││││」之被害人鄭│交2h3000│││││冠千│││├──┼────┼──────┼────────┼────┤│11│101年5月│被告取名「紅│ 東吳 小薇 我喜歡被│警卷第73│││10日│牌八:小薇」│幹1h5O0│頁至75頁││││之年籍不詳女││││││子│││├──┼────┼──────┼────────┼────┤│12│101年4月│被告取名「紅│南華大二比比我很│警卷第75│││後某日│牌三:比比」│喜歡被插的感覺2h│頁至76頁││││之被害人 曾宇 │1000│││││筑│││├──┼────┼──────┼────────┼────┤│13│101年4月│被告取名「新│第一次做這ㄍ希望│警卷第78│││後某日│咩1:真理小魚│你疼愛2h3000│頁至79頁││││」之年籍不詳││││││女子│││├──┼────┼──────┼────────┼────┤│14│101年4月│被告取名「紅│我事(即是)個高│警卷第80│││後某日│牌十: 小柔 」│中生.哥哥多愛我│頁││││之年籍不詳女│喔我會給你不一樣│││││子│的享受2h2O00││├──┼────┼──────┼────────┼────┤│15│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來吧2h3000│警卷第81│││後某日│咩阿令」之被││頁至82頁││││害人陳令怡│││├──┼────┼──────┼────────┼────┤│16│101年4月│被告取名「雲│我事(即是)乖乖│警卷第82│││左右│科小滿」之年│型的咩想愛愛媽(│頁至83頁││││籍不詳女子│即嗎)2h2000││├──┼────┼──────┼────────┼────┤│17│101年4月│被告取名「紅│東大大二音樂系氣│警卷第83│││左右│牌四:東大小│質咩喔2h3000│頁至84頁││││媛」之年籍不││││││詳女子│││├──┼────┼──────┼────────┼────┤│18│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想愛愛媽(即嗎)│警卷第84│││左右│ 咩小雅 」之年│看我拿自為班擬(│頁││││籍不詳女子│即自衛幫你)興奮││││││了ㄇ1h1500││├──┼────┼──────┼────────┼────┤│19│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身材很好的我妳想│警卷第85│││左右│咩小蓉」之年│要享受媽(即嗎)│頁至86頁││││籍不詳女子│2h3000││├──┼────┼──────┼────────┼────┤│20│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我得(即的)奶大│警卷第86│││左右│咩小綠」之年│嗎想要西(即吸)│頁至87頁││││籍不詳女子│嗎^^2h3000││├──┼────┼──────┼────────┼────┤│21│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2h3000│警卷第88│││左右│咩:小徑」之││頁││││年籍不詳女子│││├──┼────┼──────┼────────┼────┤│22│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2小時2000│警卷第89│││左右│咩:小淳」之││頁至90頁││││年籍不詳女子│││├──┼────┼──────┼────────┼────┤│23│101年4月│被告取名「新│2時3000│警卷第90│││左右│咩3:中華小環││頁至91頁││││」之年籍不詳││││││女子│││├──┼────┼──────┼────────┼────┤│24│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哥哥我身材還不錯│警卷第91│││左右│咩:小伊」之│ㄅ胸部大大的幫你│頁至92頁││││年籍不詳女子│口交起來很爽八││││││2h3000││├──┼────┼──────┼────────┼────┤│25│101年4月│被告取名「紅│我讀長庚科大一年│警卷第92│││左右│牌六鳳梨」之│級哥哥要疼愛喔│頁至93頁││││年籍不詳女子│2h2000││├──┼────┼──────┼────────┼────┤│26│101年4月│被告取名「新│2h1000│警卷第93│││左右│咩4: 小琳 」之││頁至94頁││││年籍不詳女子│││├──┼────┼──────┼────────┼────┤│27│101年4月│被告取名「紅│我做傳銷1h500│警卷第94│││左右│牌七: 小澄 」││頁至95頁││││之年籍不詳女││││││子│││├──┼────┼──────┼────────┼────┤│28│101年4月│被告取名「紅│來嘉義市○○路有│警卷第95│││左右│牌五:文化路│機會看到我我要摳│頁至96頁││││阿咩」之年籍│摳lh5O0│││││不詳女子│││├──┼────┼──────┼────────┼────┤│29│101年4月│被告取名「新│我是個國中生1h5O│警卷第96│││左右│咩2:小猴」之│0│頁至97頁││││年籍不詳女子│││├──┼────┼──────┼────────┼────┤│30│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我可愛又嬌小的肉│警卷第10│││左右│咩:點點」之│體妳勃起ㄌㄇ2h40│5頁至106││││年籍不詳女子│00│頁│├──┼────┼──────┼────────┼────┤│31│101年4月│被告取名「期│我事可愛的甜甜我│警卷第10│││左右│咩:糖糖」之│很甜ㄅ2h4000│7頁至108││││年籍不詳女子││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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