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冠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5年2月3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經本院囑託郵務人員於105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即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惟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人乃於同日寄存於管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上訴人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屬合法之送達,該送達已於送達後10日即000年0月00日生效,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應於105年3月7日屆滿(因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惟上訴人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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