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0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陳○○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丁○○與丙○○(已於民國88年10月3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收養人丙○○(男、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女,因養父丙○○已於88年10月30日死亡,聲請人為求認祖歸宗且生母年老需照顧,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有前開書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為收養人丙○○之養女,且據聲請人於本院112年12月15日訊問時到庭陳稱:「(問:何時成立收養關係?)我大概是在國小三、四年級的時候被收養,因為收養人是榮民,在台灣沒有其他親屬,且他住在我們家隔壁與我們家都很熟識,所以我的父母就把我出養給他。(問:被收養後與何人同住?由何人照顧你?)我還是住在原生家庭,就只有戶籍跟他而已,我沒有跟他同住或讓他照顧過。(問:為什麼現在才想要來終止收養?)家裡兄弟姊妹叫我回歸原生家庭認祖歸宗及幫忙照顧生母,所以我今年才提出本件終止收養。(問:收養人過世時你有無繼承到他的遺產?)沒有,他沒有遺產。(問:收養人有無其他子女?)我不知道。」等語;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母戊○○到院陳稱:「(問:
你同意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嗎?)同意。(問:當初為什麼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讓收養人收養?)收養人在台灣沒有親屬,他看到我女兒即被收養人覺得有緣份,所以提出想要收養她,但被收養人從小到大都還是由我在照顧,並沒有跟收養人同住或讓他照顧過。(問: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從小就是由你跟與生父照顧長大?)是。」;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原生家庭胞姊甲○○及乙○○亦到院陳稱:「(問:是否同意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同意。(問: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從小就跟你們住在一起?)是的,我們從小到大都住在一起並由生父母照顧長大,姊妹之間感情很好。(問:其他三位未到場的兄弟姊妹是否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他們都同意我們也都有寫同意書給法院。」,另聲請人之原生家庭手足均有具狀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足憑。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原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