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朱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9,70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美清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439,707元整,及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聲明人因原法定代理人職務變動,今由龐德明StefanoPaoloBertamini依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