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坤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坤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7,279元未給付,其中43,505元為消費款;2,
574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坤銘│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3,505元││0月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