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若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782、18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若蘭因向 林信宗 購買之電腦經常故障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1年6月14日上午8時59分許,前往林信宗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成功資訊行」,以紅色油漆潑灑鐵捲門,致鐵捲門不堪使用;及於101年7月1日晚間10時許,持未扣案之掃把1支進入前開店內敲打店內陳列之電腦、音響及花瓶等物,致令該等物品均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林信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信宗告訴被告朱若蘭毀損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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