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虎簡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虎簡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雀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55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林素雀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素雀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細故,即一時氣憤而口出前詞,
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地位,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 陳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服務員,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