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補正聲請人狀末簽名或蓋章。㈢確認本件請求之數量及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之釋明。該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5年5月1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5年5月2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