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