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藍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45,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洪甯雅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