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吳明賢

被上訴人即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並於110年10月28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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