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何銅城 (受扶助人)與上訴人 熊高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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