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朝陽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芹祥 原告與被告安閤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8,0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