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號
自訴人丁○○自訴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檢察官移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九),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戊○○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犯相姦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戊○○竟仍不知悔改,明知己○○為丁○○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六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九月初某日止,利用星期一、三、五白天上班時間,與己○○共同前往位於南投縣(以下不引縣)南投市○○路之綠園汽車旅館,連續在該汽車旅館內,於徵得己○
○同意之情形下,與己○○發生性關係約十次。嗣丁○○於同年九月間發覺異樣,查知此段期間戊○○與己○○曾進入綠園汽車旅館,而留下車號紀錄,再經質問己○○之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提起自訴及丁○○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與己○○共同前往綠園汽車旅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述犯行,辯稱:「事情不是他們所說那樣,::之前到汽車旅館不是他們想像中的事實。」、「有到那個汽車旅館,但沒有發生性行為。」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己○○證稱:「(自訴代理人【以下簡稱為代理人】問:請提示自訴狀所附證物二,這張文書是否為你所寫?)是。(代理人問:這張內容是何意思?)因為外遇事件所寫下的悔過書。(代理人問:你所指外遇事件是指何事?)與被告戊○○的外遇事件,就是跟他發生性行為。(代理人問:被告戊○○跟你何時認識?)結婚後沒多久約八十六年。(代理人問:認識後多久發生性關係?)::是在去年五、六月那時候發生性關係。(代理人問:是那裡發生性行為?)在南投市綠園汽車旅館。(代理人問:發生多少次性關係,到那時為止?)發生十多次,到九月初為止。::(辯護人問:外遇事件妳先生如何知道?)被告的同居人發現我在被告車上,他追我們,叫我先生過去,一直打電話給我,一直問,被告就跟他同居人坦承。(辯護人問:被告在你面前或同居人面前或妳先生面前有無承認外遇這件事?)有。(辯護人問:何時承認?)去被告他們家時。::(辯護人問:你剛剛說在綠園汽車旅館,汽車旅館在那裡?)在南投市,詳細地址不知道。(辯護人問:去了幾次?)去了十幾次,但不知道地址,只知道在體育館附近。::(辯護人問:除了在汽車旅館以外,有無在其他地方發生性關係?)沒有(辯護人問:你們到汽車旅館有無單純聊天,而沒有發生性關係?)有。(辯護人問:幾次?)一次而已。(辯護人問:請提示自訴狀所附證物一,汽車旅館的住宿休息資料顯示為何只有七次?)也有開過我的車子,不全是開被告的車子。(辯護人問:發生性關係確切時間、次數、地點?)日期不記得,但大部分都是星期一、三、五的時間。::(審判長問:你跟自訴人有夫妻關係這件事,你如何認為被告已經知道?)我結婚時,被告有送過禮金,被告認識自訴人,在我們結婚之前,他原來是我先生的老闆。我跟被告交往時,有跟被告說如被我先生知道,我跟我先生離婚的話,被告有說要照顧我一輩子。(審判長問:你說星期一、三、五利用工作時間去汽車旅館休息,為何證物資料顯示住宿,不是休息,你們在那裡大概待多久?)最多兩個小時。為何用住宿付費我不清楚。住宿不清楚,但被告跟我說過,他有時喝了酒也會去那裡住宿。」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審判筆錄)。
(二)被告於案發後,曾當面向自訴人之母乙○○、自訴人之妹丙○○等人承認其與己○○相姦之事實,並當面下跪請求原諒等情,亦據證人乙○○、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
⒈證人乙○○證稱:「(代理人問:(代理人問:你兒子告被告的事你知道嗎?
)知道,被告同居人知道,跟我兒子說,叫我兒子去調查,不然我們都不知道。被告有跟他同居人承認有這件事。(代理人問:被告有在你面前承認這件事?)我們知道後,去被告家,被告跟我說我跟你跪下,我讓你打好了。我說一人做事一人擔,他叫我們去告他。」等語(見本院前揭審判筆錄)。
⒉證人丙○○證稱:「(代理人問:自訴人告被告這件事你知道?如何知道?)
知道,是被告同居人告訴我二哥【按指自訴人】,被告同居人隔天跟我及我媽媽說我二嫂跟被告有發生關係,被告他同居人看到被告載我二嫂,經過南投市體育場,他有開車去追,沒有追到,他懷疑被告跟我二嫂有曖昧關係。他叫我們去查。(代理人問:如何查?)去體育館附近的汽車旅館查,查到他的汽車號碼很多次,我們跟被告說,被告電話中有承認跟我二嫂有去汽車旅館,我們有相約去被告家中,當面商量,被告當著我及我媽媽面前跪下承認他有跟我二嫂有去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我在電話中有跟被告說,如果沒有做,不要誣賴我二嫂,被告有說他有做,他就會承認,他說他們二人有發生性關係,有去汽車旅館多次,他說對不起我二哥,他會幫我二哥介紹生意。」等語(見本院前揭審判筆錄)。
(三)被告於案發後,曾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晚上與自訴人共同前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洽談和解事宜,並在該分駐所基於自由意識下書立切結書一紙等情,亦經該分駐所警員 柯治民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柯治民證稱
:「(代理人問:九十二年十一月在那個單位?)名間分駐所。(代理人問:認識自訴人或被告?)兩位都不認識。(代理人問: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有無看過他們二人到你分駐所?)有。(代理人問:何時?)詳細日期不記得,大概十一月八日,晚上。(代理人問:他們去那裡做什麼?)民眾報案,說彰南路有糾紛,我去時,他們說要到分駐所談。::(代理人問:有無了解是何糾紛?)因他們沒有說的很清楚,只是這是他朋友,跟他妻子怎樣。我沒有問得很詳細,這是告訴乃論的事,自訴人說被告是他朋友,帶他老婆去那裡,沒有講地點,就中斷了。(代理人問:他們因糾紛去派出所,你們用何方式處理?)他們在那邊自己談,我叫他們談談看,看是否需要做筆錄移送。(代理人問:他們有無爭吵等等行為?)他們有說話,但沒有發生爭吵。他們有寫壹份東西,內容是什麼我不知道,有聽到他們明天要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代理人問:自訴人有無用威脅等手段逼迫被告寫?)沒有,我們那裡是派出所不可能。::(審判長問:提示自訴狀所附證物三是否那天在派出所寫的?)是。」等語(見本院前揭審判筆錄)。
(四)綜觀前述證人己○○、乙○○、丙○○、柯治民警員等人之證詞,並參酌下列情事:⑴證人己○○上開與被告通姦之證詞,衡諸常理,如非實情,己○○應無不顧自己之隱私與名節,任意指稱自己與他人通姦之理。尤其甚者,證人己○○於本院作證時,其配偶即自訴人在場當面聽聞其證述之內容,且於本院當日審理時,己○○之婆婆即證人乙○○、小姑即證人丙○○、小姑之配偶即證人甲○○等至親均在場,對證人己○○而言,係處於相當難堪之場合,更無誣指自己與被告通姦之理。⑵被告自承:「我有跪下請求他們原諒。」(見本院前揭審判筆錄),如被告並未做出對不起自訴人等人之事情,何需當著自訴人之家人即證人乙○○、丙○○等人面前跪下而請求原諒?且衡諸國人之一般觀念,向別人下跪乃極為嚴重之事情,如被告並未有犯下重大過錯等情形,又何需自取其辱而向乙○○等人下跪?⑶按警察為受理民眾報案,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證人柯治民警員證稱其與自訴人、被告均不認識,證人柯治民警員應無偏袒自訴人之理。足證上開證人己○○、乙○○、丙○○、柯治民警員等人之證詞,均堪信為真實而足以採信。
(五)被告自承:自訴狀所附證物三之切結書是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當天在名間分駐所親自書寫者等語,參酌該切結書之內容為:「本人戊○○因丁○○之妻己○○發生性關係,雙方定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名間調解委員會和解,本人有侮(悔)改之心,願意和解。」等語,其情節對被告造成之影響極為重大,如非實情,被告應無在職司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權益之警察機關內書立此一內容之切結書之可能。
(六)此外,復有綠園汽車旅館住房作業資料、己○○書立之悔過書、被告書立之切結書等影本各一紙附卷可資佐證。
(七)綜上各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與有配偶之己○○相姦,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先後多次相姦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曾受如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執行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爰審酌:⑴被告曾因相姦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⑵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與己○○相姦之次數;⑶被告認識自訴人已有十餘年,二人原為好朋友,且被告原係自訴人之老闆,竟與自訴人之妻相姦;⑷被告於事後仍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