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芬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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