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1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嚴啟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麗銘 、 胡雲霜 (即被繼承人 胡崑玉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胡崑玉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被繼承人胡崑玉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胡崑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請列明聲請拍賣之奉慈段747建號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