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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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607號聲請人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aronTanWeiCheng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品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品妤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20,000元,到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票據,是聲請人持無效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