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1,4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