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30號原告 楊一恭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吳秀春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0,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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