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源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褫奪公權1年6月確定。⑴⑵之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22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