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佳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HELLOKITTY臉圖」之包包貳個、LED造型燈貳個、耳機壹個、鎖頭壹個、鏡子壹個、鉛筆盒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佳玲(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民國101年3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HELLOKITTY臉圖」包包2個、LED造型燈2個、耳機1個、鎖頭1個、鏡子1個、鉛筆盒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陳列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蘇佳玲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0年3月10日確定,復於101年3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包包2個、LED造型燈2個、耳機1個、鎖頭1個、鏡子1個、鉛筆盒1個,均為仿冒商標「HELLOKITTY臉圖」之物,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經日商三麗鷗公司在臺授權萬國法律事務所 鐘文岳 律師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露天拍賣網站Z000000000000帳號拍賣網頁、拍賣商品一覽表、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中日文版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扣案物品依上揭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