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2號原告 詹玉女
姚升元 姚長玲 姚長莉 姚力丞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 蔡仲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8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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