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向俊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向俊杰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85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交上訴字第1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無罪,肇事逃逸部分上訴本院以99年度交上訴字第1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聲請書誤為10月),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6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0年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