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紀志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賴玉葉 間本票裁定事件(107年度司票字第1826號),聲請閱卷107年度訴字第3619號云云。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19號係原告○○○與被告○○○、賴玉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並非其聲請閱卷案件之當事人,而是第三人。但聲請人並未提出其經當事人同意閱卷之事證,復未釋明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發函令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8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至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