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宇瑨具保人董雅婷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雅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康宇瑨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董雅婷於民國111年2月2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康宇瑨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金臨時收據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55、156頁)。嗣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康宇瑨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康宇瑨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查詢後得知被告康宇瑨已於112年9月4日出境,此有被告康宇瑨傳票之送達證書、具保人董雅婷傳票之送達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被告康宇瑨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被告康宇瑨已經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董雅婷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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