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附帶上訴人 歐祥逸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李亮輝陳富華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附帶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於113年6月18日提起附帶上訴,尚未繳納附帶上訴之裁判費,查其附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元(計算式:181萬5,000元-24萬5,000元=157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陳智暉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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