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智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品吟 、 林麗鸞 、 周粲潾 間請求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