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智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品吟林麗鸞周粲潾 間請求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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