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27號原告立勝鋼鐵工程行即 林明輝 被告緯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保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8,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嘉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