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34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韓慶福 」之記載,應更正為
「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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