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503號
上 訴 人 寵物工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崧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