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武童勳 債務人 羅芳 二債務人 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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