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一)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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