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58
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秉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3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