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5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呂承謚 債務人 劉家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