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致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4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第397號│4294、9899號│4294、98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8│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1012號│1012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8│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判決││號│1012號│1012號││├────┼────────┼────────┼────────┤││判決│107年5月3日│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5985號│││3727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4294、9899號│4294、9899號│4294、98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12號│1012號│1012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判決││1012號│1012號│1012號││├────┼────────┼────────┼────────┤││判決│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985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聲請書附表誤載││(聲請書附表誤載│││為3年8月)││為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日│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4294、9899號│4294、9899號│4294、98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12號│1012號│1012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108年11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判決││1012號│1012號│1012號││├────┼────────┼────────┼────────┤││判決│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985號││├──────────────────────────┤││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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