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嵐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羽嵐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Nicotine」成分之一次性霧化電子煙彈捌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5行「鄭羽嵐『應知』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倘使用於人體,在我國係以藥品列管,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鄭羽嵐『應注意』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倘使用於人體,在我國係以藥品列管,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欄:㈡「『翔和公司』派件明細1張(收件電話: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之記載均應予刪除,並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之外,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不論供自用與否,皆為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而本案扣得之一次性霧化電子菸彈8盒,外盒已載明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有扣案物蒐證照片1份附卷可參(偵卷第16至21頁),而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係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應依同法第82條移送司法機關,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110北快巡二字第1100000064號答覆聯絡單1份(偵卷第11頁)附卷可證,是扣案之一次性霧化電子菸彈8盒顯屬前揭藥事法所定之禁藥無疑。
㈡核被告鄭羽嵐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犯同法第
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容有未恰,惟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訊問時更正起訴法條為過失輸入禁藥罪,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
規範,過失輸入具有禁藥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有害政府對國內藥品秩序之管理,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輸入之禁藥於甫輸入之際即遭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及擴大,並考量被告輸入禁藥之規模大小、藥物成分之危害性、犯罪之動機、自述輸入目的係供自用、手段、情節,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技術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偵卷第2頁),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本件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一次性霧化電子菸彈8盒(每盒10支),既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僅係暫扣於臺北關候處(偵卷第13頁),是依卷內資料尚未見已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而該上開物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從而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 官林佳穎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592號被告鄭羽嵐上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羽嵐應知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倘使用於人體,在我國係以藥品列管,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為供己日常吸用,而於民國110年4、5月間某日,在掏寶網向不詳賣家訂購含有「Nicotine」成分之一次性霧化電子菸彈8盒(每盒10支),並委由捷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捷達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輸入進口快遞貨物1批,而自中國大陸輸入我國。嗣於110年5月28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進口專區進口艙查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羽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翔和公司」派件明細1張(收件電話: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0月8日北普遞字第110105606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1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扣案物蒐證照片1份、包裹收件人標籤資料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1張,暨扣案之一次性霧化電子菸彈8盒(每盒10支)。
二、核被告未經核准自不得輸入之禁藥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收銷燬,且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憶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