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板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年
1月12日北縣警板刑字第09500017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携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電擊棒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95年1月10日20時5分許。
⑵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前。
⑶行為:携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棒。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有電擊棒壹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