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良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良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良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自103年12月1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5年1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4年12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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