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賭單貳拾肆張、帳冊貳本、倍數
單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