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件:
㈠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
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已依協商內容按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及自何時起未清償。
㈡更生聲請前1年內,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及證券帳戶之存摺影本。
㈢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如有,應表明該債務人之姓名、名稱、地址,以及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有無擔保。
㈤聲請人未能提出最新租賃契約之原因?並應提出更生聲請前1年繳納租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