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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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償勝金利息自民國95年3月31日起算之依據?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據償勝金欠款資料之最近繳款日為2006/08/30)
二、債務人蘇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